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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住證明怎麼寫

1.常住户口證明怎麼寫

常住户口證明攜帶身份證、户口本或者暫住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長住證明怎麼寫

常住户口是我國根據户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户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户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隨着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户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例如你就屬於這種情況。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你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講,你的户口登記地就是你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你是人户分離,因此,一旦涉及你的身份證明、户籍遷移等與户口相關的問題,是以你的户籍所在地為準的。

2.居住證明怎麼寫

1:如下圖:首先寫居住證明標題。

2:如下圖,寫明被證明人的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户籍所在地等等信息。

3:如下圖,寫明被證明人,居住在本轄區的起止日。

4:如下圖,按慣例必須書寫“特此證明”。

5:如下圖,最後是證明人蓋章或者簽名,並寫清證明日期。

擴展資料:

(1)證明信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藉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專用書信。

(2)證明信一般也直接稱做證明。證明信可分為組織證明信和個人證明信,前者又可分為普通書寫證明信和印刷證明信。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明信

3.個人居住證明怎麼寫

個人居住證明

茲證明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現居住____________(街,路)_____號_____棟____單元____室。該房房主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本人與房主系__________關係。

特此證明!

居委會:XXXX

日期:X年X月X日

擴展資料

申領《居住證明》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辦理申領手續。

申領《居住證明》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免冠相片(2張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處所證明和婚育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就業的,半年以上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經商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人才引進的,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調整現行户口政策意見的通知規定,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明、能力業績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社區居委會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採集其信息;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其補齊材料。

符合申領要求的,市公安局應當自社區居委會出具受理憑證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工作,並由受理地的社區居委會負責發放;不符合申領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證明

4.單位居住證明怎麼寫

居住於單位宿舍的情況:

居 住 證 明

茲證明張三(身份證號:*****)為我司員工,因工作關係現居住我單位宿舍(地址:**市**區**路**號**小區*號樓*室)。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年**月**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衞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擴展資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5.暫住證明書面證明怎麼寫

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第三條 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週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户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僱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第四條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户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 申領暫住證須持有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户主的户口薄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僱用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六條 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欺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

第七條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第八條 暫住證登記項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證編號、暫住地址、暫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暫住證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更正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第九條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暫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協管人員。

居住暫住人口較多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水上船舶等,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户口協管人員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僱用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暫住人申報暫住户口登記,申報領暫證,不得僱用未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

第十一條 暫住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 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户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 遇有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 不得使用假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五) 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暫住手續,交回暫住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

第十三條 暫住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可以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户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傳借、轉讓、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僱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暫住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吊銷其暫住證。 第十六條 被處罰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出發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辦理申領、換領和補領暫住證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暫住證的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領取暫住證應當交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沒見過要書面報告的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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