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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權利規定

隱名股東的權利規定

隱名股東的權利有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法律會按照合同的約定支持實際股東。若是顯名股東無權處分股權的,隱名股東可以對其進行追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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