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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律規定

租房合同法律規定

有。合同法房屋租賃合同有法律規定,如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房屋租賃合同應寫明當事人與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正式的租房合同,依法成立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租房合同要是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是無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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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有哪些規定?

新的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最新規定包含租賃合同的定義,內容、租賃期限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責任與義務,雙方應當按照《民法典》對其所做出的規定,除此之外,《民法典》還有租賃合同中有關房屋出租的5項新內容。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在租賃期限內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民法典》有關房屋租賃的最新規定既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又兼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利益需求。對於房屋出租的幾項新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提到: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有關租房事宜需要參考到房屋租賃合同規定。

房屋租賃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涉及多方利益,受多種法律約束。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交納押金。在租賃期間,租賃人享有安全居住權和財產保護權,出租人有義務維修維護房屋設施。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不能擅自收回房屋,租賃人應按照約定歸還房屋並取回押金。

房屋租賃作為涉及居住和財產等重要利益的事項,被多種法律法規約束。其中,《民法典》對於房屋租賃關係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房屋租賃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則,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交納租賃押金。此外,租賃人有權安全居住和財產保護,出租人有義務及時維修維護房屋設施。在具體操作中,房屋租賃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1.租賃合同:雙方應當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房屋維修責任等內容,並簽署書面合同。如果沒有書面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製作書證。2.租金支付:租賃期內,租賃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雙方未約定支付方式,應當採用現金或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支付。3.租賃押金:雙方應當約定租賃押金的數額和使用方式,並在租賃合同上予以明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妥善保管押金並在租賃期滿後及時退還。4.房屋維修:租賃期內,出租人有義務對房屋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房屋設施因出租人原因損壞,出租人應當承擔修繕費用。5.租賃期滿:租賃期滿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歸還房屋和押金。如租賃人違反合同規定不歸還房屋,出租人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如果出現爭議該怎麼辦?如果出現租賃爭議,可以先嚐試協商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起訴,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

房屋租賃作為一項涉及重要利益的事項,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建立合法租賃關係。在具體操作中,雙方應當簽署書面租賃合同並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等內容,並在租賃過程中遵守各自義務,維護雙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並支付租金、押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可見,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雙方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並履行各自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其擁有或者經營的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按照約定使用,雙方達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租賃雙方應當約定租賃期限、租金、押金等條款,並在約定內容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常見的民事合同,其作為租賃雙方之間的約束性法律文件,是保障雙方各自權益和義務的重要依據。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需要明確約定以下條款:1. 租賃期限:應明確租賃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如果租賃期限不足兩年,租期滿後若承租人需要續租,出租人應當及時告知承租人。2. 租金:雙方應當約定租金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具體條款,此外,還可以針對租金的調整方式進行約定。3. 押金:在租賃合同中通常會規定押金數額和退還條件,另外,押金不得高於合同約定的租金總額的二個月。4. 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主的規定,在使用完畢後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清理、保養和修繕。5. 違約責任: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如果出現一方違約行為,應當依據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簽訂完房屋租賃合同後,雙方都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如果發生爭議,可依法通過協商或者訴訟進行解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法律文件,房屋租賃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並由雙方在約定內容上進行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如果租房期間發生突發事件,比如房屋出現嚴重問題需要進行維修,怎麼辦?如果房屋出現問題需要維修,出租人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決,或者協商雙方自行解決。如果需要進行費用支出,應當依法協商確定誰來承擔相應費用。如果因為房屋問題影響到承租人基本生活需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臨時住所。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雙方之間確立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步驟,雙方應當在租賃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使用安全、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明確約定並簽署確認。在租賃過程中,租賃雙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加強溝通和協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一條 租賃合同包括出租人將其擁有或者經營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移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院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對方是房東的話,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房產證。,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一)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二)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三)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四)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五)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六)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七)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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