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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方式

探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方式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方法和條件。無過錯方在離婚過程中,若對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無過錯方,必須在法院判決離婚前提出。提起時間有三種情況,包括離婚訴訟同時提出、離婚後1年內單獨提起、或二審時提出。損害賠償應限定在身體和精神損害範圍內。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法律分析

一、如何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1、離婚時訴訟或者直接向對方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婚姻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怎麼提出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1)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為提出。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內。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有三種情況: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是元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對離婚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結語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提出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和程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的無過錯方,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並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對於元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並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單獨提起訴訟。如果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法院可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另行提起訴訟。在提起損害賠償時,應確定賠償範圍包括身體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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