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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家人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即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監護人不負刑事責任,承擔管教責任。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所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儘管未成人犯罪父母承擔的主要是道德上的責任,但法律第一次將不履行管教、監護義務的未成年父母列入被公安機關處於“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立即改正。”已是一大進步。

未成年人是個特殊羣體,正處在成長發育時期,往往會由於一時衝動而做錯事,甚至觸犯法律。因此,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應嚴格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定的義務履行好監護責職。做到既關心愛護又嚴加管教,切實履行撫養、保護和教育的義務,讓每一個未成年子女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

未成年犯罪家人是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