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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國家規定標準面積

集資房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一般幹部職工75平方米,科級幹部85平方米,縣(處)級幹部100平方米,地(廳)級幹部130平方米(含陽台、公攤面積)。

集資房國家規定標準面積

集資建房建築面積控制標準在規定標準基礎上,根據建築結構情況可作適度上浮。其中,高層(含小高層)住宅上浮而積控制在20平方米以內,多層住宅上浮面積控制在15平方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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