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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工傷出院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法律分析:法律並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要求,主要參考因素是傷情相對穩定。只有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才便於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鑑定。通常傷者可以從醫院或者主治醫師那裏初步瞭解到自己的傷情以及是否會有身體殘疾,傷情對以後的工作、生活產生直接影響的,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了,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傷殘鑑定或評殘。對按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申請工傷鑑定時,申請人要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鑑定。但在申請傷殘鑑定前,要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以進行工傷的傷殘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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