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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以上身份證年限

1、長期。

50歲以上身份證年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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