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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沒有承辦人簽章不能領結婚證嗎?

户口本沒有蓋章不能辦理結婚證,符合結婚要求的證件包括户口薄、身份證和無配偶聲明。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內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證和無配偶聲明,而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法律分析

户口本沒蓋章是不可以辦結婚證的,户口本沒蓋章不屬於合規有效的證件。結婚需要的證件基本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結語

結婚證辦理需要的證件包括户口薄、居民身份證以及簽字聲明,户口本未蓋章不屬於有效證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證,且無配偶及直系血親關係的聲明。香港、澳門、台灣居民需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且需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無配偶及直系血親關係的聲明。以上是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户口本上沒有承辦人簽章不能領結婚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