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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提請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各機構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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