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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教師這一職業所特有的活動內容。教育教學活動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課程、教材教法、考試和評價、課外活動、思想教育、勞動教育、校園文化、學校與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種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著書立説、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等。但這種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其行使必須限定在學術研究活動中,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則應遵循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學大綱的要求,不能任意發表個人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此項權利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的學習、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教師通過考試、考查及其他方式對學生學業成績的客觀評定以及對學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評價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職業的特點,在於專業性較強,而且腦力和體力消耗較大,因此教師不僅享有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獲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是一項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賦予教師這一民主權利,有利於調動教師對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於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得以體現,更有效地實現教育教學的目的。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保障教師的培訓權,對於教師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所享有的這一權利,以適應教師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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