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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經濟糾紛應該如何去處理

涉及經濟糾紛應該如何去處理

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申請仲裁。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是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就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糾紛原因和後果來進行認定。

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方法:

1、一般都是先行調解,即買賣雙方在發生經濟糾紛後,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處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2、如調解不成,再仲裁。這種方式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後,雙方指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3、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當事人起草好起訴狀、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經濟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一般是屬於一方當事人因為經濟原因而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可以基於法律途徑來維護合法權益,可以提交規定的證據來法院起訴。

總而言之,如果出現涉及經濟糾紛的事情,可以雙方先協商調解,調解不成就由法院立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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