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