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含哪些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含下列條款:
2、標的物,即租賃房屋;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維修責任;
7、變更和終止合同的條件。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法律條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