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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10級有哪些

傷殘鑑定10級有哪些

最新十級傷殘鑑定標準是如何的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稚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注:2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注:2為平方),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注:2為平方);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8;

17、雙眼矯正視力≤0.

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脱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一、二級傷殘是什麼程度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4個及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

cm2;

19)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瘻或空腸造瘻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併短腸綜合症;

23)肝切除3/4,合併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 dd-chiari綜合徵;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7)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25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μmol/

L(5

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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