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發生經濟糾紛如何快速解決?

發生經濟糾紛如何快速解決?

在我國,如果發生了經濟糾紛的,可以先雙方協商進行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可以直接起訴處理的。發生糾紛之後,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那麼是最好的。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那麼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的一種解決方式。仲裁的特點在於:1.具有更大的選擇性,仲裁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機構、選任仲裁員、選擇審理的方式。2.仲裁解決爭議的範圍小。可仲裁的範圍僅限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的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3.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一旦作出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最後,如果上述方式都沒有解決糾紛的,那麼可以起訴處理的。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如果想要起訴的,一般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的,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詳細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將起訴狀提交至法院之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相關當事人。所以,如果發生了經濟糾紛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TAG標籤:經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