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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中的宰相

三省六部制中的宰相

唐代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解決皇權與相權的爭端,採取設立三省六部制以分割宰相的權力。 唐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長官成為宰相。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户、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徵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唐太宗在貞觀年間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同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加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號,執行相職。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宰相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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