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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期合同和無限期合同有什麼分別?

無限期合同是指無固定期限合同,有限期合同指有固定期限合同。前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沒有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的合同,後者指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終止時間的合同。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間。另外,若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當用人單位不想再僱傭某個員工時,可以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合同,只支付經濟補償即可。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不能隨意辭退,必須依法解僱員工,如果有法定理由可依據,就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雙倍違約金。一般的勞動合同都是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限期合同和無限期合同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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