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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審計項目的選定原則

交叉審計項目的選定原則

1、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脱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

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4、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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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脱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

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4、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1、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脱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

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4、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1、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脱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

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

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

4、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是什麼

(一)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1.依據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如審閲法、複核法、核對法、函證法等;進行經濟效益審計時,則既要運用財務審計的一般方法,又要運用多種分析方法及現代管理方法,如經濟活動分析、技術經濟分析、決策分析和數學分析等。但就每個具體的審計項目而言,則應具體分析以後才能決定選用何種方法。

2.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

被審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

一般地,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不同證據要用不同方法才能獲得。如實物證據的獲得必須運用盤點法,第三方的外來證據要運用函證法或詢問法等。

4.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學科的專門知識,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鋭的觀察力和職業判斷能力。但是,審計職業人員同其他事業人員相比,也並無“先見之明”,要真正讓每個職業審計人員都成為“通才”,是很難做到的。因此,為充分利用每個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又能保證收集到所需的合理證據,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考慮審計人員的素質,即看看該審計人員的素質是否與運用該方法時所需具備的能力相適應。

5.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如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報送審計,則一般就不需要運用盤存法去核實資產(特例除外);而進行就地審計時,則盤存法核實資產的實有數,常常是必須經過的步驟。如在進行全面審計時,則一般可以採用逆查法和抽查法;若進行專題審計,則一般要用詳查法、順查法等。如要真正徹底查清問題,則需要很多方法配合使用。因此,在選用審計方法時,應該考慮審計的方式。

6.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

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辦理的審計手續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辦理的審計手續也要求越精密,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如若要保證審計結論100%可靠,則必須進行詳查,其結果也就必然要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如果保證程度是90%,那麼就可以採用抽樣審查。

審計成本也決定了審計方法的選用。審計人員既要考慮成本的限度,同時又要考慮由於降低成本而對審計結論產生的影響,通過綜合比較後,再決定應選用的審計方法。

(二)選用方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相互聯繫地看問題,有系統觀點

一般而言,對某一個具體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並非運用某一種方法就能解決問題,往往需要運用多種方法。因而在審計時應結合其他審計項目綜合考慮,將順查法與逆查法、詳查與抽查、查賬與調查、分析推理與核實等方法結合運用,以徹底查清所有問題。

2.要善於抓住本質

運用某些審計方法,有時看到的往往只是些表面的現象。審計人員要善於通過這些現象,揭示其本質所在,然後有針對性地選用審計方法。如在財務決算審計時,重要內容之一是要檢查盈利情況,若從利潤表看,也許反映的利潤額是相當可觀的,甚至遠遠超過了計劃數或承包數,但僅憑這個就做出該單位的經營情況很好、盈利水平高的結論,可能還過早。只有核實利潤額確實是真實時,才能做出上述結論。這時就應相應檢查收入的真實性和成本的正確性,這就需要運用分析法、審閲法、核對法,必要時可能還要運用函證法、盤存法等。

3.要堅持密切聯繫羣眾

由於廣大職工對被審單位的情況相當熟悉,因此,他們也很有發言權。審計人員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極短的時間內熟悉企業的所有情況往往困難較大。若能依靠羣眾,則在審計方法的選用上要少走很多彎路。

審計項目計劃的管理原則

(一)整體性原則。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應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上進行整體考慮。從時間上説,何時審計何種項目,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計劃管理時從整體上進行把握,這樣既可避免某段時期審計項目過於密集、審計任務難以完成,又可集中有限的審計資源,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審計。從空間上説,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應注重審計機關內部及審計機關與其他監督部門的密切配合,避免重複監督,減少審計的真空地帶,實現資源整合的最優化。堅持整體性原則,要求下級服從上級,業務部門歸口綜合管理部門,局部服從全局。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從整體着眼,部分着手,統籌考慮,各方協調,減少資源損耗,最終實現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目標。

(二)科學性原則。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涉及到審汁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須講究科學性,努力按客觀規律辦事,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妥善安排。

(1)科學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時,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緊緊圍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合理選擇審計重點。如運用風險評估法,對各審計項目進行風險評估,按照一定標準評定出各項目的風險係數,最終以風險高低為依據來選擇被審計單位,並編制相應的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項目之後,首先應通過調查審計對象,準確掌握審計對象的總體情況,以便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其次應瞭解審計人員及審計設備的具體情況,根據審計資源的狀況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審計任務和審計進度,避免重複、減少交叉,克服計劃編制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效地指導審汁工作。

(2)科學執行審計項目計劃。要把審計項目計劃任務層層分解,明確責任,落到實處。在分解下達審計項目計劃時,要注意平衡工作量,可以根據審計種類以及任務繁簡,分配工作任務。

(3)科學檢查和評價審計項目計劃。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效率和效果,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計劃執行及時準確度、計劃執行進度偏差率、項目所投入資源總量、項目審計成果等。此外,還應及時報告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爭取做到周動態、月小結、季通報、年終考核。

(三)嚴肅性原則。按照審計計劃工作的要求,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計劃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有必要調整的計劃,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待批准後方可作出調整。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審計計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四)靈活性原則。隨着審計對象、審計資源等各種因素的變化,審計項目計劃也應作出相應調整。靈活性與嚴肅性並不矛盾,在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中,應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以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五)人本原則。審計人員是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主體,實現有效管理的關鍵是全體審計人員的積極參與。在進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時,要注重通過培訓等手段,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水平,並通過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人和”才是管理成功的關鍵。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是什麼

審計方法選用的原則:

1.

依據

審計對象和審計目標的具體情況選用審計方法。一般地,進行財務審計時,主要運用查賬的方法。

2.

依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選用審計方法。被審單位情況不同,需要選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相同。

3.

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選用審計方法。一般地,不同類型的審計或同一類型的不同審計項目,或是同一審計項目,可能都需要經過不同途徑獲取多種證據。

4.

依據審計人員的素質來選用審計方法。審計作為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其他學科的專門知識,又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敏鋭的觀察力和職業判斷能力。

5.

依據審計方式選用。審計方式不同,選用審計的方法也不同。

6.

依據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和

審計成本選用審計方法。審計結論的保證程度不同,需要辦理的審計手續也各不相同,保證程度越高,辦理的審計手續也要求越精密,從而也就決定了審計方法選用。

審計方法的定義:審計方法(Auditmethod)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而不只存於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幾個環節。審計工作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審計方法應注意的問題:

1.

應相互聯繫地看問題,有系統觀點

2.

要善於抓住本質

3.

要堅持密切聯繫羣眾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每年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由文字説明和表格兩部分表述。文字説明的內容包括:上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完成情況,本年度計劃編制依據、主要任務指標和完成計劃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內容包括:各項計劃任務指標、責任單位、完成時間等。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第三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按照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指審計機關編制、協調和調整審計項目計劃,報告、檢查和考核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等。第五條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統一由各級審計機關的綜合部門具體負責。第六條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要貫徹執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審計工作的方針、。第七條 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堅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突出重點,安排任務均衡和避免重複、交叉的原則。第八條 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審計署各專業審計司於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意見,綜合機構彙總提出計劃草案,11月份徵求有關地方審計機關和署派出機構的意見,經審計長辦公會議審計後下達。第九條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地方審計機關應當積極落實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任務。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負責制定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按規定會籤,並報經署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單位的審計項目計劃,於2月底前報審計署綜合機構彙總協調,並報署領導審批下達。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於3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第十條 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事項,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和審計調查事項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內安排。第十一條 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並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機關應當努力完成。第十三條 審計項目計劃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調整意見;審計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提出調整意見,於每年8月底前報送審計署綜合機構協調,並報署領導審批後,於9月底前下達執行。

(二)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三)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省級審計機關向審計署提出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計劃執行及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措施、建議等。

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署派出機構和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分別於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審計署提出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計劃執行情況反饋和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合規、合理性,計劃完成質量和效果等。第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手段現代化,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應遵循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審計不同,是一種受託審計,審計對象的確定及審計任務量的確定主要取決於幹部的監督和管理部門。在這種情況下,要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審計計劃有一定的難度,但只要堅持按一定的原則進行,是能夠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質量的。本人認為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時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爭取主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為幹部任免提供依據,這就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只是一家部門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審計部門必須改變過去經濟責任審計是委託審計,不好作計劃、不能作計劃的觀點和被動等任務上門的做法,把制定計劃作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計劃時,主動與組織人事、紀檢等部門溝通,瞭解年度內這些部門在幹部監督和管理方面的重點及要求和幹部調整動向,向他們説明年度內審計力量的分佈情況。在此基礎上,定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然後將計劃初稿分別送有關部門,或者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繫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的意見,最後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並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執行。

  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的原則

  審計部門在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時,應該堅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的原則,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一方面審計部門自身要改變過去來者不拒、大包大攬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改變領導及組織部門過去提出的凡離必審、凡調必審、凡任必審等觀點。在此基礎上,對審計範圍內確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分類排隊,從本地審計部門的實際和本地幹部管理監督現狀出發,分別輕重緩急,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和部門開展審計,力爭做到少而精,使計劃切實可行。

  留有餘地、謹慎調整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年度工作計劃的調整和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制定計劃時一方面要留有餘地,尤其是任務量不能安排過滿,為實施過程中的調整、變更及任務的追加打好“伏筆”。另一方面要維護計劃的嚴肅性,計劃調整變更的幅度不能過大,除特殊的原因必須調整的外,一般情況下不得調整。對有關部門臨時性追加的項目,要區別情況對待,範圍外的、屬於“馬後炮”的、時間要求緊迫的堅決拒審,屬正常範圍內的追加也應該把握尺度,嚴格控制在年度總計劃量的5%以內,防止調整和追加項目衝擊計劃項目,使計劃流於形式。

  綜合平衡、長短結合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作,同時審計部門任務量的來源很多,既有上級指令性任務和授權任務,又有地方交辦的任務,還有部門之間的委託任務和協調任務。因此在制定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各個審計期間任務量和審計資源的均衡配置,做到統籌兼顧,長短結合,年度計劃與長期計劃均衡。把當年計劃與前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未來幾年審計工作規劃一起統籌考慮,採用滾動式計劃法,確定當年計劃。既保證能對審計範圍內的審計對象,在一定的時間內輪審一遍,又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不至於集中在某一年度,確保審計資源的高效利用。

  統一管理、集散有度的原則

  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有其嚴肅性,必須實行統一管理,但並不是説這些計劃和任務一定要由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去完成。在制定計劃時就要考慮結合利用各種審計資源,做到兩個結合:一是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與財務收支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任務結合起來。凡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有交叉的,由綜合部門制定計劃時統籌考慮,合二為一,指定同一部門完成。一方面防止對同一單位重複進點審計,給被審計單位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另一方面可以綜合利用審計力量和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二是把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結合起來,要發揮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的作用。

  目標明確、責任到位的原則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控制任務量,更重要的是為了確保審計質量。因此,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除了確定合理的審計任務量外,還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措施和相關責任,以此來控制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時,除了用表格的形式分配任務外,還必須編制詳細的文字説明,明確目標和責任。這樣既能使任務落到實處,又便於年終考核。同時,必須要求各項目責任單位在年度工作計劃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嚴密的審計項目作業計劃,使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目標和有關責任能分解落實到具體的項目和審計人員,以確保審計質量,有效防範審計風險。

我們實施審計質量管理的十項原則

質量管理是體系,而不是一個單一的過程; 審計質量決定審計職業發展戰略,是我們安身立命的根本。

——這就是我們實務工作者的審計質量觀。在這裏,我們無意囊括審計質量在每種情形下可能需要考慮到的所有具體內容,僅以我們身處這個體系之中所感受到的一些條理性概念與同行進行交流……

“十五”期間的武鋼,將建成國內的汽車板和硅鋼片生產基地,我們面對的是一個高風險的鋼鐵產品市場和新一輪建設高峯,武鋼需要自己的內部審計在這一變革中重塑自我,與時俱進,對企業整體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提供有效的監管保證和建設性評價,以幫助企業實現目標。我們的決策層看到了現代企業在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擁有一支有實力的內部審計隊伍,對於企業的戰略意義在於它也同時擁有了一筆注重內控、誠信經營、致力於公司治理的品牌資產,而內部審計的成效直接取決於這支團隊的學習力和創造力所凝聚的審計質量。

我們對審計質量的理解是廣義的,它包括審計項目的質量和審計人員的業績。 作為一個複雜的質量保證體系,它應體現如下十項原則:

一、關注需求的資源配置

企業的滿意度是評價內部審計質量的重要指標……

企業戰略的真諦是對風險的把握。內部審計關注風險,標誌審計工作性質的重大轉折及更加有效地配置審計資源。我們通過識別、評估重大的風險暴露,來幫助組織實現目標,體現了審計質量的目的是服務於企業需求的質量特徵。

我們選擇審計項目的原則是把有限的審計資源優先應用到風險較大的項目上,每年都要在全公司範圍內開展關注企業需求的風險調查。我們不迴避風險和出現的問題,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會帶來更大的風險,它無異於對我們的質量隱患視而不見,而主動面對風險反而會降低我們自己的審計風險。

我們在日常審計活動中尤其關注在市場變化、變化、技術飛躍、供應渠道改變、業務流程再造中易發的突變現象及風險,建立預警評價指標。對於出現風險徵兆的項目實行“審計備案”及《審計要情》制度,以規避風險。在風險處理中,推行業主統一保險,防止保險多頭辦理而造成的保障重複或保障脱節 ,以降低保險成本。

我們正是以“防範勝於查處,監督寓於服務”的理念,遇到問題找方法,致力於發揮“經濟良醫”和“管理顧問”的服務作用,使各級領導及部門將審計視為管理資源,對高質量的審計服務需求日益增長。

二、全程導向的領導作用

領導應是標杆……

在一個有效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中,審計的作用、和積極參與,對建立並保持該體系的高效運行至關重要。

幾年來,我們領導層最重要的任務就是通過我們具體的領導行為和各種措施來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使得每一個審計人員都真正認識:如何體現內部審計的價值?——唯有質量!從而形成對審計職業發展和質量追求的遠景、期望和規範,並能以自覺的行動與一起為之奮鬥。

我們致力於審計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要求各級審計負責人必須身體力行,一級帶着一級幹,一級做給一級看,不斷學習與實踐,成為本專業的行家裏手,以勝任能力進行實質性的督導,帶領全體審計人員快樂投入審計創新實踐,力爭把每一個審計項目做成精品。 領導在扁平化的審計質量管理中,成為設計師、教練和公僕。

今天的審計部已經成為全國表彰的學習型羣體, 我們近年培養及配備的通曉財務、經濟、管理、法律、工程、技術等各類專業人才,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審計實力陣容。為實現審計質量目標提供了人力資源保證

三、質量管理中的全員參與

一流的審計質量需要全體審計人員高忠誠度、高職業素質、高親和力的凝聚……

審計質量管理是全體審計人員共同參與實施的質量工程,“木桶效應”意味着在所有的審計項目中,質量最差的審計報告將代表整個審計部門的質量水平。審計人員對自己責任的輕視,也將導致質量問題。因而對全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質量意識、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的教育,激發職業責任感是我們滲透於每項工作中的動力與合力。

新創建的審計部第一舉措就是明確提出“創學習型組織”的戰略目標,旨在使審計人員具備足夠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我們建立的“善待員工”數據庫,記錄每一個員工成長的歷程;我們為每個員工設計努力的目標,為其發展提供資源條件。

我們不間斷地接受着當代最新管理實務技術的學習,在全公司範圍內組織了數千人的全國性的內審知識競賽及數百人的CIA知識技術能手選拔賽。 在日常工作中,領導儘可能把命令和佈置變成對員工的培訓,業務督導層層負責,領導講課形成制度,集思廣益的《武鋼審計網站》發佈,上下溝通的《審計通訊》交流,團隊學習的深度會談,頭腦風暴激發創意,營造着一種鼓勵員工互相交流、不斷學習的良好環境,把每個人的思路和做法變成全體人員的共同財富和資源,贏得了員工將組織的振興視為己任的情感交織,一大批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在公司形成影響,實現了團隊整體實力的提升和對企業管理及效益的持續貢獻。

四、審計環境的營造與改善

審計質量的提升需要良好的審計環境……

審計環境是影響內部審計完成自身職能的一切外部條件的集合。在一個企業,如果報喜不報憂,不講真話的風氣盛行,將導致對管理缺陷的視而不見,甚至以過充功。在這種企業文化的環境下,審計質量只能是空談。

武鋼的內部審計環境在國內得到首肯,以下十個方面體現了武鋼決策者注重自律的戰略目光和對國有資產負責的境界,體現了決策者對內部審計“增值”預期的明智。

1、內控優先的領導意識;2、審計的機構框架;3、直達高層的信息通道;4、人才齊備的審計陣容;5、國際接軌的審計職能; 6、維護權威的審計決定; 7、愛崗敬業的工作環境;8、忠誠職業的激勵;9、內外交流的學術環境; 10、管理得人心的企業文化。

良好的審計環境化為審計人員知恩圖報、無欲則剛的職業忠誠,以及迅速提高素質,適應企業發展的整體實力。 武鋼內部審計正是在這種寬鬆的環境中不斷探索實踐內部審計的質量效益型道路。

五、質量標準的自我評價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從審計質量目標到實現程度是可以度量的,但有時是定性的表示,因為審計質量控制的效應是遠期的。

國家審計署最近頒佈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方法》,詳盡規範了從審計方案編制到審計檔案歸集的質量要求,為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提供了操作指南。但目前對企業內部審計的質量評價,更多地是建立一種自律的評價制度。

如何提升組織整體執行能力,我們建立了以精細化管理為目標的審計質量管理制度體系。 它包括管理制度系統、職責條例系統、工作流程系統、崗位業務程序系統在內的標準系統; 包括文件辦理系統、會議反饋系統、聯繫單制、例會制在內的指令辦理系統;包括統計系統、計算機系統、審計檔案系統在內的文檔系統;包括善待職工數據庫、人員去向牌制、工作日寫實、部務公開制、績效考核制在內的人本管理系統。這一措施使本部的質量管理行為和職工業績行為都處於精化管理的有序、上進狀態,並與組織目標始終一致,確保目標實施和規範。

審計原則

審計原則是指導審計工作的基本理論,是組織審計工作、處理審計事項所必須遵循的規律。無論進行任何審計都必須全面的貫徹各項審計原則,才能實現其審計職能和發揮審計作用,地完成審計任務。

審計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時應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特點介紹

其一,它是審計者的行為規範而非對他人的約束; 

其二,它適用於審計全過程而非對審計某一環節的要求;

其三,它屬於原則性的指導理論而非具體的行為規範。

也就是説,包括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內的一切審計行為,都必須是審計者在自覺遵守並堅持審計原則的過程中進行的。

關係

審計原則、審計前提與審計標準的關係

審計前提、審計原則與審計標準三者是我國審計準則體系的三個層次。審計前提即審計假定,它是審計人員事先對審計工作有關項目和內容所作的推斷及設想。

這些合理的推斷與設想有的來自慣例,有的來自受審單位的責任制狀況,有的來自審計證據的特點,有的來自受審的責任制狀況,有的來自例外的特殊事物,它們都必須建立的客觀、科學和符合情理的基礎之上。

正如我們前面所説的,它並不是虛無的臆造,而是科學的推斷與設想,是審計事例的科學總結,能為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提供條件。

審計前提、審計原則與審計標準之間的關係。審計前提是其他二者的前提條件和必要的補充,但是審計前提中的有關事項對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並無特別的約束力;

而審計原則是在審計前提條件下,對有關事項作出的具有普遍性的一般規定,是審計工作人員及開展審計工作都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繩;

審計標準是在審計原則的指導下對有關審計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具體的規範。三者層次不同,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我國審計準則體系。

如何在審計創新中確定基層審計項目

一、 傳統審計項目確定的的路徑特點 國家基層審計機關在傳統審計項目的安排上,主要的路徑是依據資金流動趨向和資金使用單位來確定審計項目,這種審計項目確定方式的好處在於審計職能是“審核會計”,法定資料比較齊全,能直截了當指明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它的缺點就是忽視了資金的本質特徵,不能從經濟宏觀層面來反映社會和領導需要的熱點問題,不能體現現階段審計承擔的監督使命,傳統審計項目主要體現審計以下路徑和特點: 1.傳統項目內容和名稱較為單一,如審計項目往往表達為××財務收支的審計,單位選擇對象往往是一個項目一個單位,它所論事的原則是延着財務走,不為過多地涉及業務。 2.審計內容接觸點停留在資金層面上,審計以財務內容為主,審計操作接觸對象是財務人員,不會過多地涉及業務領域,審計不能深層次地反映和暴露管理和績效問題。 3.判斷問題性質的依據是財政制度,原因分析較少,比較死板,不夠靈活。 二、科學選項是審計轉型的客觀要求和完成審計任務的前提條件 從現階段審計任務和承擔的社會責任看,審計已深化了監督職能使命,與其他部門一樣在社會改革的過程中,根據宏觀經濟的需求,尋找社會熱點問題,完善審計內部業務流程和規章,轉換理念、創新思維,尤其是審計為完成任務採用本身的工作流程方式,審計自己是否也存在“績效”的問題,是否在做事方法與工作目標之間存在着一種簡要的默契,在基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是完成我們審計工作任務唯一的表達形式,確定審計項目好壞直接影響審計工作任務。 如何完成審計監督任務,一直是國家審計機關不斷追求的目標,在國家機關行政管理領域,財政資金是保證行為有效運行的基礎,財政資金本身不是一個主流,它是行政行為的“附屬產品”,通過對行政管理的行為分析,資金使用的背後往往都會有一個“合理”的理由存在,至於行政行為的理由與資金需要服務是否“數字化匹配”,這就是國家監督部門要監督的行政事務,審計既然是國家監督部門之一,就不能單純從資金角度來分析資金的優、劣根性,要從行政管理的事項來判斷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合理性,在我國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時代,傳統財務審計模式較為適應,改革開放走向市場經濟時代後,國家機關管理職能也在發生變化,審計對象各種層出不窮的管理事物在我們周圍發生,導致行政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也在逐漸變革,這在客觀上要求審計部門轉變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 審計項目是審計內容的高度概括,當審計在轉型過程中由傳統財務收支審計走向績效審計時,審計內容實質上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資金層面不再是唯一的審計內容,要走向資金與業務的“立體”層面,並對業務事項與資金需求進行邏輯性判斷和分析,傳統財務收支內容單一,歸類成審計項目比較容易,但審計轉型後審計內容涉及業務變得豐富多彩,呈現多樣性,歸類審計項目的難度就加大,這就給我們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安排上出現了新的難題,只有轉變審計項目工作機制,科學切割、組合、歸類審計項目,才能實現新的現代績效審計目標。 三、 如何規劃績效審計項目 無論是傳統審計項目和現代績效審計項目,審計項目名稱和類別是決定審計內容的主要途徑,審計內容又是反映社會熱點問題的主要監督窗口,審計項目在計劃落實過程中,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從未知開始,通過調查走訪,憑職業人員特性瞭解另星的審計內容,然後選擇某一部分或者哪方面是重要的工作內容,然後組合、歸類成審計項目,對於審計目標審計項目是起點,對於審計計劃審計項目是終點,審計項目是對審計內容的高度概括,落實審計項目計劃是基層審計單位最基本和最前道的工藝和流程,審計項目如何高度概括審計內容,審計內容如何以最豐富的問題來支撐審計項目,這也是放在審計機關面前最重要的課題,因此,審計創新要從績效審計項目和內容開始,要打破傳統思維模式,把審計傳統單一的項目和內容進行綜合歸類,在具體做法上可把握: 1.審計項目名稱形態要拓展,只要在內容上與審計績效相關的,都可以羅列別樣的名稱,如學校財務狀況、辦市場、土地資源收費管理,土地出讓方式調查,費用也可以歸類到某一方面,如公務招待費、出國旅遊費(考察費),在專項資金審計上,也可把相同的名稱合併歸類,如水利資金使用的水庫、橋樑、河道。 2.審計單位上,要善於合併和概括,把經營相同業務的部門進行合併,如一定量的學校規模,可分中學、小學、高中,也可分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開展專項調查;對房地產納税、交費完成情況和土地資源的需求,可把房產單位作為焦點搞專項審計調查;對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可把相同業務的中介機構、與行政掛鈎程度展開調查。 3.在審計內容上,要善於打破常規,財政資金方方面面涉及所有行為,行為具有多樣性,而且是在社會不斷變化發展過程中拓展新的行政事項,審計人員要有高度的敬覺性關注的發展變化,在身邊的日常事務上,延伸資金性質的管理內容,關注的熱點問題和民生影響較大的事項,如選擇農貿市場,就要想到物價高長的原因,放心菜的監督管理辦法在那裏。 四、正確處理好不同審計項目之間的關係 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從權限上看,有自定項目和上級審計項目之分,因審計人員的資源有限,審計在不同的時期要把握不同的重點,充分體現審計資源和審計目標的關係。 1.處理好上級審計機關的項目關係 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安排上,有上級審計機關的同步項目,在基層審計機關項目安排方式上,一般由內部科室自行把握確定,科室負責人確定審計項目的工作思維流程一般在明確上級審計項目的前提下,善後根據科室內部力量來安排自定審計項目,工作的重點是首先保證上級審計項目的實施,在多餘的審計資源中再來安排自定審計項目,因此,在基層審計安排自定審計項目時,要從提高審計資源效率出發想問題,避免自定審計項目與上級審計項目對審計內容的重覆。 2.處理好機關內部不同科室的項目關係 基層審計機關不同科室的項目安排,主要是通過各自管轄的單位來選擇和安排審計項目,這種審計單位管轄劃分在只是在一個大概的靜態概念範圍內,在審計實際工作過程中,肯定為存在着管轄邊界不清或相疊,從而造成審計監督網區重複或漏監的情況,這就要求基層審計局對科室確定項目進行篩選和確認的環節,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審計項目重複或漏監的發生,使審計項目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在難分內部審計項目優劣的情況下,可以運用審計內部項目方案進行評選,基層審計人員對審計項目的思考有助於提高自己的宏觀分析和認識能力,這種能力在分析審計內容和撰寫審計報告也是十分需要的。 3.處理好內部不同審計項目類別的關係 審計項目有過去的單一性轉向審計項目的多樣性,績效審計、專項審計、環境審計都是這幾年轉型的產物,從審計着力點來看,審計離不開審計單位和審計內容,不同審計項目的組合也無非是對審計單位的歸類和審計內容的橫向切割,組成不同的審計項目類型,審計內容的橫向切割有科學的分類規範,不科學的做法會導致審計效率不高和浪費現象的發生,這本身與審計要求別人的標準是不相符的,要兼顧審計的各種類型,並能體現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和社會熱點。 4.處理重點和一般審計項目的關係 基層審計機關在項目安排上,審計項目是主要體現審計職能的主要形式,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上,還是不夠重視,缺少一定流程和工作內容,基層審計機關要把審計項目的安排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來安排,分步驟、分階段,處理好重點和一般審計項目的關係,上級也應該每年有指導性的文件精神。

編制年度內審項目計劃的關注點

1、遵循“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是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指導思想。突出重點一是要圍繞本單位生產經營目標和重點,積極開展績效審計、管理審計;二是要圍繞領導關心的重點、難點問題和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審計;三是要圍繞加強幹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凡是有利於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有利於企業生產經營中心工作的開展,有利於內部控制制度的不斷完善,有利於企業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審計項目,都應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2、深入現場調查瞭解,是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關鍵環節。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審計人員要深入現場調查,瞭解產品過程中的材料領用、生產組織、成本費用歸集和分配、在產品及完工產品情況;對工程項目要了解工程概況、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以及竣工時間等等。在調查瞭解的基礎上,要結合審計力量的多少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統籌兼顧,使審計項目完成時間有一定均衡性。經過調查瞭解,對將要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有了一定的認識,對審計的重要性和風險性能作出一定的估計,只有這樣制定的審計計劃才能翔實、全面、有效。

3、審計方式運用靈活多樣,是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重要前提。為了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在審計方式運用上必須靈活多樣,可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和企業領導的不同要求,選擇是就地審計,還是送達審計;對列入上級審計部門年度計劃的審計項目,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在一定範圍內實行異地交叉審計。而在審計資源一定的條件下,審計調查方式顯得越來越重要,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要充分利用審計調查。

4、合理配置審計資源,是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根本保證。為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對審計人員可以動態分工、優化組合,對審計項目可以打破行業界限,在不同部門之間進行調節。如可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對有工程項目審計的,可計劃安排借用工程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對有產品項目審計的,可計劃安排借用產品製造方面的工程師參與審計,這樣既可以調劑餘缺,解決審計人員知識單一,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又可以提高審計質量,縮短審計時間。除審計人員合理配置外,裝備的配置也很重要,因此,審計部門配置筆記本電腦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減輕現場審計人員手工計算的工作量,降低誤差概率,又可以節約審計時間,彌補審計人員不足的矛盾。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置的幾個原則

原則一,權責對等的原則。權責對等是職級設計的基本要求,權是領導幹部實施管理職能的基本權力,責則是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有權無責導致權力的濫用,有責無權就無法使權力落到實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不能是有權無責,從而造成評價的缺位;也不能有責無權,導致評價越位。權責對等原則設置指標體系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幹部的基本要求。

原則二,協商一致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勤政廉正,全面履行職責。為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從到地方普遍建立了由紀檢、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非審計機關一家的事,無論是審計項目的確定、審計計劃的落實和審計結果的利用都必須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當然,其指標體系的確立也應由這些部門共同協商,以保證指標體系範圍的寬窄適度。

原則三,審計手段能夠實現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為幹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提供依據,從幹部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越多、範圍越廣,幹部使用的準確性就越高、風險就越小。但經濟責任審計畢竟是一種特殊的審計,它的實施主要依靠審計部門、藉助於審計手段,因此,評價指標必須是審計手段能夠實現的,不然的話,既會帶來審計風險,也會由於無法審深審透造成評價失誤,進而影響組織、人事部門正確使用幹部。對於評價幹部必不可少而常規審計手段又無法審深審透的個別指標,可藉助於聯席會議制度或通過其授權,實施聯合審計。

原則四,分開設置的原則。分開設置有兩層含義:一是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存在很大差異,指標體系的設置要分開進行。二是就單一種類的指標來説,也應分為基本指標、選擇性指標和前瞻性指標等不同層次。基本指標是指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完成的審計指標;選擇性指標是充分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而設計的指標,該種指標依不同委託單位的特殊要求而設計,一般來説這類指標僅靠審計機關一家難以審深審透;前瞻性指標是從發展的觀點設計的一類指標,該指標從目前看並非可行,但隨着社會及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深入,在未來有可能審計的指標,條件成熟的地區或部門也可進行試點。

原則五,縱向指標與橫向指標相結合,以橫向指標為主的原則。縱向指標是指自己與自己相比的指標,包括今年與去年、本期與前期、現任與前任的比較指標。橫向指標是指同類行政單位、同類企業在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的比較指標。縱向指標考核事業的進步與否,橫向指標則考核其發展的速度。一般情況下,縱向與橫向指標的變化趨勢是一致的。當變化不一致時,評價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以橫向指標為主。這些比較指標不必重新計算,可利用計算機技術自動生成。

原則六,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財政收入增長量與財政收入增長率、利潤與利潤率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對於定性指標也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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