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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證一定要辦理

税務登記證一定要辦理。

税務登記證一定要辦理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税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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