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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錢是由誰給的?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具體規定如下: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有兩類:

1、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徵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

2、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案件受理費包括兩種: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人身權利或其他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案件交納費用。離婚案件就屬非財產案件。

2、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因財產而引起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交納的費用。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婚起訴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起訴離婚的錢是由誰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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