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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被退回是怎樣

(一)法定退回

《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據此,法定退工又分為即時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時退工是指派遣員工在存在過錯、過失或者試用期內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退工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派遣員工的下列6種行為,都會導致立即退工的發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使用派遣員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限制性退工則是指派遣員工由於身體、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崗位用工需要,用工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將派遣員工退還給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勝任退工和醫療期期滿退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工單位的工作,用工單位可以行使退工權。

(二)約定退回

由於用工單位經營原因導致不能繼續使用派遣員工的,法定退工方式基本無法使用。因此,能否實施退工行為,關鍵要看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勞務派遣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用工方和派遣方可以在派遣協議中明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判定標準及操作流程。如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考核的主體和方式、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規章制度適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範圍和原則,等等,只有這樣,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在操作退回具體事項上才有章可循。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以下操作流程:第一,明確和細化退回的實質要件;第二,明確用工單位在退回時需要提供的事實依據和相關證據;第三,在用工單位根據事實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後,應和派遣單位就被派遣勞動者的退回問題進行協商;第四,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第五,由派遣單位對被退回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處理。

(三)協商退回

用工方在不具備法定退工或約定退工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與派遣公司的協商,在徵得派遣員工認可後,實施退工行為。此外,派遣協議期滿的,用工方也可以退還派遣員工。

一、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是多長

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應該要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被派遣出去的勞動者如果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長時間,是否是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為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故意在勞動合同中不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規定以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勞務派遣工為接受單位提供勞動的實際時間為準,這樣不僅損害了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限制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不正常發展。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關於勞動合同形式的法律知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派遣員工被退回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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