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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詐行為的法律追訴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欺詐行為的法律追訴標準是什麼?

本文介紹了信用卡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新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惡意透支被列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的追訴標準規定為5000元,只有達到這個數額才可以認定為犯罪。

法律分析

關於信用卡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新近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作出了新的規定。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詐騙方式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如使用他人已掛失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的行為。

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而這恰好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只有在具體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規定標準之後,那麼才能認定為犯罪。而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的追訴標準規定為5000元,也就是説達到了這個數額的,才可以認定行為人是構成犯罪的。

結語

信用卡詐騙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新規定已經發布,其中包括使用偽造、虛假或作廢的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等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以逃避還款責任的行為。只有在具體的犯罪行為達到規定標準後,才能認定為犯罪。因此,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的追訴標準規定為5000元,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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