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後一般不能退還婚前給予的彩禮,但有三種例外:
1、男女雙方尚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男女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已離婚或準備離婚的;
3、男女雙方婚前支付,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已離婚或準備離婚的。如果沒有這些情況,一般法院會認定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個人禮物,不應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