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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合同無效和可撤銷有以下區別:

2.1、可撤銷主要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欺詐脅迫等而產生,無效主要因為以惡意串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而產生的;

3.2、可撤銷效力待定,無效則為法定的無效;

4.3、可撤銷有期限規定,無效沒有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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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行使期限的區別 有下列情形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確認 合同無效 沒有期限。 二、行使方式的區別 受損害方可以向人民 請求撤銷合同,也可以向 仲裁 機構請求撤銷。 1、 民法典 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條條解除合同的條件滿足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是否無效需要通過或仲裁機構予以確認,當事人無法自行確認合同無效。 三、效力區別 民法典規定: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自解除條件成就時, 合同解除 ,之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約束力;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規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後果的區別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典第566條約定: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瞭解,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複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諮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諮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無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合同無效還用解除嗎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

所謂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當具備一定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或雙方協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終止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合同解除可以是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約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出現某些法定情形時解除合同。但不論是哪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對於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從來未產生,因此無效合同根本無需解除。

二、合同期滿後還要解除嗎

根據《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期滿後合同便已經解除,不需要在合同期滿後再協議解除。

三、解除合同法定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即從來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也從來未產生,因此無效合同根本無需解除。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無效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九十四條 一般法定解除條件:

(一)因不可抗淡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撤銷合同解除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法律分析:撤銷合同是因為合同本身有可撤銷的事由,包括: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被欺詐、被脅迫而撤銷。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是有效的,被撤銷之後自始無效。解除合同是因為合同有可解除的事由,比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因不可抗力。被解除的合同效力上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則自始不具備合同效力,不對當事人具有合同拘束力。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