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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糾紛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工會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當集體合同爭議經過協商還是解決不了的時候,工會可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協調處理程序:

(1)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或者雙方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協調。如果雙方自行協商不了,有沒有提出申請協商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進行協商處理。

(2)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案件後,組織相關方面的代表組成臨時協調處理機構負責具體處理工作。

(3)處理集體合同爭議時候,當事人各自派出3至10名代表,並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4)處理爭議時候,要從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15日。

(5)處理好集體合同爭議,勞動保障部門需要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的代表和協調處理的負責人進行簽訂、蓋章。

一、解決勞動爭議的正確方式是什麼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

如何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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