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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還能執行術前臨時醫囑嗎

術後還能執行術前臨時醫囑嗎

術後不能執行術前臨時醫囑,手術後要停止術前醫囑,執行術後醫囑。醫師重整後醫囑,需經護理人員查對無誤後,方可執行。醫生鑽研學習醫學科學技術,按照衞生部、衞健委、醫政部有關醫療衞生管理條例的法律法規,主持醫患溝通、學術討論。新技術推廣、預後分析、公眾教育、護理示教、康復培訓、出院教育、執行衞生防疫、計生等法律政治責任、承擔部分課題研究等工作,履行病情如實告知、合理檢查、合理開藥、正確診斷、積極治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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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前的長期醫囑術後有需要執行的需要重新開一個醫囑嗎?

一般手術前的醫囑術後就作廢了,所以術後都要重新再開,有需要執行的,要重新再開一遍

術前醫囑和術後醫囑可以在一起嗎

兩份醫囑可以在一起。但是術前醫囑要在患者做手術之前開,而術後醫囑要在患者手術下台後才開。

臨時醫囑出院醫囑開完再開其他可以嗎

出院後醫囑不能修改了。相關法律規定,醫囑不得修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註取消怎樣並簽名,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危急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述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補據實補記醫囑。

病人手術回房,醫生當晚下了臨時和長期醫囑是都執行嗎?還是長期明天執行?

都執行

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時間多少內執行

法律主觀:

臨時醫囑一般15分鐘內執行,具體時間由醫師註明,法律規定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簽名等,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法律客觀: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二十八條

醫囑是指醫師在醫療活動中下達的醫學指令。醫囑單分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內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別、住院病歷號(或病案號)、頁碼、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停止日期和時間、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簽名。臨時醫囑單內容包括醫囑時間、臨時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簽名等。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並註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註“取消”字樣並簽名。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誦一遍。搶救結束後,醫師應當即刻據實補記醫囑。

護士執行長期臨時醫囑時需要報告嗎

需要,執行醫囑制度第一篇:執行醫囑制度執行醫囑制度1.醫師開出醫囑後,應在醫囑提示本上登記後,交給主班。藥物醫囑必須註明開寫的日期、時間、用法和劑量(必須註明單位)。如因醫師未在醫囑提示本上登記或登記錯誤而不能按時執行醫囑的,由醫師負責,因查對不嚴而不能按時執行醫囑,或錯誤執行醫囑,由負責。2.要按時準確地執行醫囑,不管是長期醫囑,還是臨時醫囑,每次執行後,都應該在醫囑執行單上記錄執行日期、時間、並籤全名。3.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問清後方可執行。對書寫不規範的醫囑,需請開寫者重新書寫。除搶救或在手術中,不得執行口頭醫囑,醫師若須下達口頭醫囑,需複誦一遍,經查對無誤後方可執行,並保留藥物空安瓿。搶救或手術結束後醫師要及時據實補記醫囑。4.嚴禁醫師不看病人就開醫囑,凡有此現象,應堅決拒絕執行。5.手術和分娩後要停止術前和產前醫囑,重開醫囑,按程序處理。6.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待清楚,並在相應的記錄上註明。7.醫師無醫囑時,一般不得給患者作對症處理。但遇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在職責範圍內的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8.醫囑應班班核對,每天核對,每週五下午總核對一次(長參加,核對醫囑單、治療單、給藥單、護理單等,採取前呼後應式方法以集中精神,並簽名)。第二篇:醫囑執行制度納雍新立醫院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一、醫囑執行制度:1.醫囑必須由在本院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寫在醫囑本上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不行代錄醫囑。2.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註冊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執行醫囑。3.醫生在計算機上下達醫囑後,應查對醫囑內容的正確性及開始的執行時間,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對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15分鐘內執行。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後方可執行。必要時有權向上級醫師及長報告,不得盲目執行。因故不能執行醫囑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並處理。3.病區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並交由管牀的責任核對執行,責任執行醫囑後,在醫囑執行單上籤署執行時間和姓名。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的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牀邊雙人查對制度。

5.一般情況下,不行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誦一遍無誤後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後,應及時在醫師補錄的醫囑後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6.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做好標本容器、特殊檢查要求(如禁食、術前用藥等)各項準備,並在報告中詳細。納雍新立醫院7.病人手術、轉科、出院或死亡後,應及時停止以前醫囑,重新執行術後或轉科後醫囑。8.每班應查對醫囑,後應檢查上一班醫囑是否處理完善,值班期間應隨時進入工作站查看有無新開醫囑。長對所有的醫囑每週總核對一次。並在《醫囑核對登記本》上簽名,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護理部應定期抽查各科室醫囑核對情況。9.無醫師醫囑時,一般不得給患者進行對症處理。但遇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10.根據醫囑和各項處置內容的收費標準進行累計收費。隨時核對住院病人醫療費用,及時進行補充收費。附:醫囑種類(一)長期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上,醫師註明停止時間後即失效。(二)臨時醫囑: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內,應在短時間內執行,需要時立即執行。(三)備用醫囑:根據病情需要分為長期備用醫囑(PRN)和臨時備用醫囑(SOS)二種。二、執行醫囑流程 :1.醫囑處理接醫生下達的醫囑後,認真閲讀及查對。2.查對醫囑無質疑後確認醫囑。3.醫囑處理按醫囑執行要求的緩急分配給執行。4.醫囑執行接醫囑執行單後,認真查對,嚴格按照醫囑的內容、時間等要求準確執行,不得擅自更改。5.醫囑執行後,應認真觀察療效與不良反應,必要時進行記錄並及時與醫生反饋。第三篇:醫囑執行制度醫囑護囑執行制度1.醫囑執行制度(1)醫囑必須由在本醫療機構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寫在醫囑本上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不得代錄入醫囑。

(2)醫師開出醫囑後,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後方可執行。(3)病區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並交由管牀的責任核對執行;責任執行醫囑後,在執行單上籤署執行時間和姓名。(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雙人查對制度。輸血時必須執行牀邊雙人查對制度。(5)一般情況下,不得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誦一遍無誤後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後,應及時在醫師補錄的醫囑後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6)病區每天所有患者的醫囑必須在當值組長的參與下統一總核對一次。方法是:病區站的文員(由助理擔任)打印出全病區所有患者當時的醫囑執行單後,交給當班組長和另一位責任一起,將打印出的醫囑執行單的醫囑進行一次總核對。對於無法統一核對的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必須經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7)病區醫囑執行單實施一人一日一單制。醫囑執行單在科室專項保存。2.護囑執行制度(1)護囑是高級責任、組長或專科為幫助責任達到預期護理目標,根據患者病情、護理需要而下達的護理措施。護囑是促進、維持和恢復患者身心健康所需要採取的護理行為。(2)護囑必須由高級責任以上人員下達或制訂。高級責任將護囑直接書寫在護囑執行單上。護囑要根據醫囑、患者病情和護理需要,隨時下達和調整。護囑下達前,要評估患者的病情和需要。(3)護囑由高級責任、(初級)責任或助理執行。下級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護囑,不得擅自更改。如發現護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上一級提出,明確後方可執行。護囑執行後執行護囑的責任在“護囑執行單”上籤全名。(4)上一級,包括專科、日(晚、夜)班組長或專科組長,通過查房、會診、交等方式,每天上午評估護囑、護囑執行情況和護理效果,及時更改或調整護囑。

(5)護囑要與醫療工作保持連續性。遇專科護理方面的護囑與醫囑有不一致時,應及時與醫生溝通,調整醫囑或護囑。(6)護囑應以指導低年資完成護理工作為原則,以確保護理工作的統一性、同質性、連續性。第四篇:執行醫囑制度執行醫囑制度1.醫囑書寫要求:1.1必須寫明下達醫囑的時間、患者姓名和牀號。1.2順序:a.專科護理常規及分級護理;b.重點護理(如病危、病重、絕對卧牀、特殊體位等); c.特別記錄(如記出入量、定時測血壓等); d.飲食;e.治療醫囑(根據用藥種類、時間長短、用藥方法等略加歸納,先後排列,以便於執行和打印);f.檢查、化驗等。1.3停止醫囑應先寫“停”,其後寫明所停醫囑的內容。2.整理醫囑:長期醫囑應及時由醫師下達“重整”醫囑,主班護師負責核對,在長期醫囑單的最後一條長期醫囑下用紅鉛筆劃一橫線,然後將未停的醫囑按時間順序依次排列。3.執行醫囑:3.1值班必須認真閲讀醫囑內容,並確認患者姓名、牀號、藥名、劑量、次數、用法和時間再執行。3.2執行醫囑時必須按查對要求認真核對,長期醫囑執行後在醫囑執行單上立即打藍“√”並簽字,臨時醫囑執行後在醫囑單上立即籤全名並註明實際執行時間。3.3處理後的醫囑由確認,打印於醫囑單、醫囑執行單上,然後在醫囑本上打藍“√”。3.4需要時(P.R.N)醫囑按長期醫囑處理,每執行一次在醫囑單上按臨時醫囑記錄一次。4.要求:4.1常規醫囑一般在上午10Am前開出,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4.2醫護人員對患者的一切處置必須開寫醫囑,不得口頭吩咐(對患者緊急搶救時可先處理,後補開醫囑)。4.3開寫醫囑應字跡清楚、整潔,意義明確、完整,不得隨意塗改,不用的醫囑用紅筆寫明“取消(DC)”字樣以示停用,開寫、執行和“取消”醫囑一律註明時間和籤全名。4.4書寫檢查、治療、飲食、護理常規等醫囑一律用中文,通用藥名用法用中文也可以用外文縮寫。4.5患者進行手術或轉科時,術前醫囑或原科醫囑一律停止,在醫囑單上以紅鉛筆劃一橫線,以示截止,重新開寫術後醫囑和轉科後醫囑。

4.6醫生開寫特殊醫囑後,應向值班口頭交待清楚。4.7執行醫囑時須經第二人認真核對。每班核對醫囑,並簽名。每週全面核對醫囑一次。八.分級護理制度1.新患者入院每天測體温、脈搏、呼吸三次連續三天;體温在37.5℃以上及危重病員每隔四小時測一次。一般病員每天早晨及下午測體温、脈搏、呼吸各一次,每天問大小便一次。新入院病員測血壓及體重一次(七歲以下小兒酌情免測血壓)。其他按常規和醫囑執行。2.醫師根據病情下達護理分級醫囑後,作出分級護理的標記。(1)特級護理 1.1病情依據:a.病情危重,隨時需要進行搶救的患者。b.各種複雜或新開展的大手術後的患者。c.嚴重外傷和大面積燒傷的患者。d.某些嚴重的內科疾患及精神障礙者。e.入住各類ICU(重症監護病房)的患者 1.2護理要求:a.除患者突然發生病情變化外,必須進入搶救室或監護室,根據醫囑由監護或特護人員專人護理。b.嚴密觀察病情變化,隨時測量體温、脈搏、呼吸、血壓,保持呼吸道及各種管道的通暢,準確記錄24小時出入量。c.制定護理計劃或護理重點,有完整的特護記錄,詳細記錄患者的病情變化。d.重症患者的生活護理均由護理人員完成。e.備齊急救藥品和器材,用物定期更換和消毒,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f.觀察患者情緒上的變化,做好心理護理。g.由監護或特護人員專人護理。(2)一級護理 2.1病情依據:a.重症患者、各種大手術後尚需嚴格卧牀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患者。b.生活一部分可以自理,但病情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患者。2.2護理要求:a.隨時觀察病情變化,根據病情,定期測量體温、脈搏、呼吸、血壓。b.加強基礎護理,專科護理,防止發生併發症。c.定時巡視病房,隨時做好各種應急準備。d.觀察用藥後反應及效果,做好各項護理記錄。e.觀察患者情緒上的變化,做好心理護理。f.每三十分鐘巡視一次(3)二級護理 3.1病情依據:a.急性症狀消失,病情趨於穩定,仍需卧牀休息的患者; b.慢性病活動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3.2護理要求:

a.定時巡視患者,掌握患者的病情變化,按常規給患者測量體温、脈膊呼吸、血壓;b.協助、督促、指導患者進行生活護理。c.按要求做好一般護理記錄單的書寫。d.每一至兩小時巡視一次。(4)護理4.1病情依據: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的、病情較輕或恢復期的患者。4.2護理要求:a.按常規為患者測體温、脈膊、呼吸、血壓; b.定期巡視患者,掌握患者的治療效果及精神狀態; c.進行健康教育及康復指導。3.根據病情變化及評估的結果,應及時變更護理等級。附:死亡病員料理事項1.經醫師檢查證實死亡的病員方可進行屍體料理,對其家屬應予心理的安慰。2.醫師填寫死亡通知單,即送住院處,由住院處通知死者家屬或單位。3.需有兩人在場檢查死者有無遺物,如錢、票證、衣物等各種物品,交給死者家屬或單位。如家屬和單位不在,應交由長保存。4.當班要用棉花塞好死者之口、鼻、耳、、等。如有傷口或排泄物,應擦洗乾淨包好,使兩眼閉合。穿好衣服,用大單包裹,繫上死亡卡片,通知太平間接屍體。5.整理病室,拆走牀單、被褥等物,通風換氣,牀鋪、牀頭櫃按常規消毒處理。如系傳染病員,即按傳染病消毒制度處理。6.整理病案,完成護理記錄。第五篇:醫囑執行制度醫囑執行制度1.醫囑必須由在本醫療機構擁有兩證(醫師資格和執業證)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書寫在醫囑本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不得代錄入醫囑。2.醫師開出醫囑後,應及時、準確、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

醫囑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醫囑執行制度及流程

一、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必須由在本院擁有兩證

(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

和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方可執行,醫生將醫囑直接寫在醫囑本上或電腦上,為避免錯誤,不行代錄醫囑。

2.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註冊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執行醫囑。

3.醫生在計算機上下達醫囑後,應查對醫囑內容的正確性及開始的執行時間,嚴格執行醫囑,不得擅自更改。對臨時醫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15分鐘內執行。如發現醫囑中有疑問或不明確之處,應及時向醫師提出,明確後方可執行。必要時有權向上級醫師及長報告,不得盲目執行。因故不能執行醫囑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並處理。病區站的文員負責打印醫囑執行單,並交由管牀的責任核對執行,責任執行醫囑後,在醫囑執行單上籤署執行時間和姓名。

4.在執行醫囑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查對制度,以防差錯和事故的發生。執行醫囑時須嚴格執行牀邊雙人查對制度。

5.一般情況下,不行執行醫師的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執行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誦一遍無誤後方可執行。搶救結束後,應及時在醫師補錄的醫囑後簽上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姓名。

6.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應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做好標本容器、特殊檢查要求(如禁食、術前用藥等)各項準備,並在報告中詳細。

7.病人手術、轉科、出院或死亡後,應及時停止以前醫囑,重新執行術後或轉科後醫囑。

8.每班應查對醫囑,後應檢查上一班醫囑是否處理完善,值班期間應隨時進入工作站查看有無新開醫囑。長對所有的醫囑每週總核對一次。並在《醫囑核對登記本》上簽名,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護理部應定期抽查各科室醫囑核對情況。

9.無醫師醫囑時,一般不得給患者進行對症處理。但遇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10.根據醫囑和各項處置內容的收費標準進行累計收費。隨時核對住院病人醫療費用,及時進行補充收費。

醫囑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醫囑的執行程序如下:

一、主班在站進行醫囑處理,分別建立或撤消各項執行單(卡),然後通知藥房擺藥,並通知責任執行。

二、醫囑要按時執行。對模糊不清、有疑問的醫囑不得盲目執行,責任須首先向開具醫囑的醫師進行核實,醫囑有誤的由醫師及時進行更正。

確認無誤而認為仍舊有誤時須及時向長彙報,由長和上級醫師進行溝通。因故不能執行醫囑時,應當及時報告醫師並處理。執行長期醫囑時,應當在醫囑執行單上註明內容、時間、執行簽名。

三、 藥物試敏者,由執行後在電腦和執行單上填寫結果。

四、口服藥按時按次送給,視患者服下後再離去。

五、需要下一班執行的醫囑應做好交,並在交接記錄上標明。

六、要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醫囑需經兩人核對後,方可執行。

七、一般情況下,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因搶救急危患者或手術中等緊急情況下醫師下達口頭醫囑時,應當複誦一遍,經醫師核對無誤後方可執行。搶救結束或手術結束後醫師要在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囑及執行時間並簽名。

八、無醫師醫囑時,一般不得對患者作對症處理。但遇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的處置,但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向醫師報告,據實補記醫囑。

擴展資料:

醫囑下達的要求:

一、各類藥品和各項檢查、操作項目均應下達醫囑,每項醫囑只包含一個內容。

二、 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由醫師按時下達,醫囑一般應在上班後2小時內開出。

三、醫囑應當層次分明,內容清楚。應用國際通用縮寫符號。

四、醫囑單上的項目應填寫齊全,日期用對角線表示,如16/5。

五、時間的寫法,應以24小時為計,午夜12時後為次日,如12時5分應寫為005,時間應具體準確到分鐘。

六、開具醫囑要使用規範的藥品化學名或商品名,不得用化學元素符號代替。

七、有劑量的藥品要準確註明濃度、劑量;無劑量的藥品使用“片”、“丸”、“袋”等。自帶或外購藥註明“自備”。

八、藥物用法及用藥次數,可用拉丁文縮寫或漢字表示。

九、醫囑不得塗改,需要更改或撤銷醫囑時,應當在醫囑上標註“取消”或“dc”字樣,並簽名。

十、停止長期醫囑時應由醫師在停止欄內按項註明日期和時間,並簽名。

十一、兩種以上藥物組成的醫囑,如停止其中一項時,應停該項全部醫囑,再書寫新醫囑。

十二、醫囑中禁止相同作用機理的多種藥物同時使用;毒、麻、精神藥品按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十三、醫師下達醫囑要認真負責,嚴禁不看患者就開醫囑的草率行為;醫師開出醫囑後要複核一遍,無誤後交執行;醫囑變更及臨時醫囑必須及時向交待清楚;下達或變更重要醫囑後應及時在病程上記錄下達或變更的理由,並及時向患者説明溝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官網—醫囑下達及執行規範與流程

患者在局麻下做手術時,需要下術前醫囑嗎,術後,術前長期醫囑是否作廢?術後是否需要重新下術後長期醫囑

小手術沒有這麼繁瑣。

術前醫囑不審核影響開術後醫囑嗎

不影響的。術前醫囑和術後醫囑是分開的,不關聯的,兩份醫囑之間不互相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