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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涉外合同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涉外民法典院管轄確定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繫因素或連結因素。由於各國強調的聯繫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説,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於一國境內或發生於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這個原則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則。

②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繫因素而形成的原則。目前,大部分實行屬地管轄權原則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公民的利益,也開始以屬人原則作為補充:凡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本國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國國內,本國法院可以藉此主張管轄權;在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的國家,對於訴訟標的物在本國境內的案件,也開始行使管轄權。

③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主要是指英、美等國以“實際控制”或稱“有效控制”作為行使管轄權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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