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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一般指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又名《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引〉辦法》,於2005年1月24日經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批號為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29 號。由省長樑保華於二○○五年二月三日簽署。依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103 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定於2015年6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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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發生工傷的職工及其家屬享受的一系列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待遇。本文從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來解讀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法規,其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受益人、申請程序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法規,其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程序、受益人、補償標準等。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首先需要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並提交有關資料。

2、申請人需要提供有關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傷情的診斷證明,以及受傷工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3、申請人需要提供有關受傷工人的就業證明、工資證明、單位給予的補償證明等。

4、勞動保障部門會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如果審核通過,則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待遇的受益人

1、受傷工人本人:受傷工人本人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住院報銷、醫療補助、殘疾補助、生活補助等。

2、受傷工人家屬:受傷工人家屬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撫卹金、喪葬補助等。

本文從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申請程序和受益人三個方面,闡述了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以及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受傷工人本人和家屬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申請者需要提供有關資料,並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審核,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受傷工人和家屬應當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並及時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於1988年6月1日施行,由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卹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卹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於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並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2022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一、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停工留薪期工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停工留薪期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3、評殘後的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5、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6、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工傷復發待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9、因工死亡的,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工傷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三、賠償項目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第一: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證、門的户籍關係證明;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4、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

5、提交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係的證明。第二:

1、提交交管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責任加以認定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且關係到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輕重。

2、提交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調解終結書是交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損害賠償事宜經調解後無法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後,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江蘇省工傷管理條例

法律主觀:

.醫療費:【30條3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0條4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交通費:【30條4款】【條件為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因公出差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食宿費:【30條4款】【同交通費條件一樣】【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康復性治療費【30條6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32條】【國家規定標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工資、福利:【33條1、2款】【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原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2年】【單位支付】 8.護理費:【33條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間】【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34條2款】【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A】一至四級傷殘待遇【35條】【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5條1款】【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27月*本人工資/月】【二級25月*本人工資/月】【23*本人工資/月】【四級21*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傷殘津貼【按月支付】【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本人工資的85%】【本人工資的80%】【四級本人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補足差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工傷職工退休【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如低於傷殘津貼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5】繳納基本醫遼保險費改變【以傷傷殘津貼為基數】【單位與個人共同向基金支出】【B】五級、六級【36條】【保留勞動關係、適當安排工作】【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2】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單位支付】【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3】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前提:終止勞動關係的】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五級10個月、六級8個月,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基金支出】【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五級50個月、六級40個月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單位支付】【C】七級至十級【37條】【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本人月工資、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基金支出】【2】傷殘津貼:【無】【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7級6個月、八級4個月、九級2個月、10級1個月,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基金支出】【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9條】【七級25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4個月】【單位支付】 三、工亡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9條】【總額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喪葬補助金【39條】【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金支出】 3.供養親屬撫卹金【39條】【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總額不超過生前工資】【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於工傷)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卹金賠償數額3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工資在職的6個月,離休的3個月[2]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其就業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

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職工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作出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工傷待遇的,職工應當向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退回已經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不退回已經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追償。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三)工傷復發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令第29號發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執行,以前已發放的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部分不再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