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休息工資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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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級的工資收入。具體工資發放標準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繼續領取其原有職位(崗位)的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不得降低。同時,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包括是工傷病假期間、醫療期間、康復期間以及因工緻殘後保障期限內的收入補償等。具體工資發放標準需要根據國家相關的規定和企業制度進行執行,在該期間依然按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並按時繳納工資税金和社會保險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工傷後初次治療期間,就醫期間一般不扣除工資。而且,病情嚴重、長期治療時,企業可能需安排其他勞動者代替原工作崗位上工,此時企業應探討適當的勞動關係和工資協商,以確保相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工傷病假期間是否繼續計算工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傷期間按月計算工齡,保障期內除因非本人原因離崗期不計入外,其他時間按照在原單位工作的實際時間計算,認定工齡的起始日期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上班的第一天。
在工傷病假期間,勞動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級的工資收入,並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制度執行。企業應妥善安排這段時間裏相關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並將其工資納入社會保險待遇範疇。勞動者在接受治療或休養期間需要注意配合醫生治療,同時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治療、休養的,用人單位應當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期間工資按什麼標準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期間工資的發放應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 在規定的療養期內,應當按照原工資的100%支付休假工資。
2. 療養期滿後,如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則應當按照職工以前屬於的保險所在地的職業分類、崗位及檔次等級確定相應待遇標準計算。
3. 如未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在治療和恢復期間,根據就業保障和企業實際情況,可以予以協商確定待遇標準。
因此,在您提到的情況下,如果是在規定的療養期內休息,則應按原工資的100%支付休假工資;如果超過了療養期而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則按照您以前屬於的保險所在地的職業分類、崗位及檔次等級確定相應待遇標準計算。
工傷休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休假期間即停工留薪期,工資發放標準按受傷錢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休養期間工資該怎麼發
工傷休養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工傷養傷期間工資,按照工傷之前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正常發放,具體發放幾個月根據具體傷情確定;
2、一般發放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提出則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申請;
4、回覆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取得工傷證。不服可複議(60日內)或行政訴訟(3個月內)。
申請工傷鑑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對複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託鑑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託勞動能力鑑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3、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起訴時,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人民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