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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公司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律師解析

不能。很多企業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幌子辭退員工,但其實根本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合法辭退員工有以下幾個要件:用人單位應當要有合法和明確的錄用條件,並且對勞動者進行告知和明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應當進行具體的員工考核,明確員工的各項工作指標。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必須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一旦超過了試用期,企業不能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間公司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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