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為烈士有什麼待遇
評為烈士的待遇有:
1、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80個月工資。
2、一次性特別撫卹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一次性撫卹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一次性特別撫卹金。
3、家庭困難者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卹金。
4、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六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
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
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