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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審查申請的規定有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審查申請的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審查申請的規定: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審查相關內容,並作出審查結論。

審查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如果當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集當事人到場,聽取當事人各方的意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