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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糾紛該怎麼處理?

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應採取下列辦法來處理:由工會與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去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則可以依法去提起訴訟。

一、勞動報酬問題解決

勞動報酬問題解決途徑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既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以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協商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調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辦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程序,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倒閉也不發工資也不解除合同怎麼辦

公司倒閉也不發工資也不解除合同的解決方式有:

1、通過協商解決;

2、通過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來解決;

3、通過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糾紛調解與仲裁有何區別

勞動糾紛調解與仲裁的區別如下:

1、糾紛的主體構成不同,調解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依法組成仲裁庭審理;

2、申請時效不同,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仲裁應當自知道或者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合同糾紛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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