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幾歲要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如下:
1、16歲以上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2、14歲以下16歲的人犯故意殺人、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14-16歲的人不犯上述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4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即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年齡;
4、14歲以下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