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什麼是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不記名背書怎麼寫

1.什麼是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不完全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僅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國外的票據實踐中,存在空白背書的情況。空白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一般採取三種方式: (1)以單純交付票據的方式轉讓。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由於票據上並未記載持票人的名稱,所以,他在轉讓該票據時,只要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受讓人,就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即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再轉讓時,由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籤章,但並不記載受讓人的名稱,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

不記名背書怎麼寫 什麼是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是指載明瞭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和本票必須記載收款人的名稱,否則匯票和本票無效;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票據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所以,我國的票據一律實行記名背書的方式,要求出票時明確記載收款人的名稱,轉讓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使票據流通所有的經手之人,在票據上都有比較確切的記錄。如果背書時只記載背書人名稱而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就會造成背書的不連續,影響其後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指示提單一經背書即可轉讓,意味着背書人確認該提單的所有權轉讓。記名背書除同空白背書需由背書人簽章外,還要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如被背書人再進行轉讓,必須再加背書。

指使提單有憑託運人的指示,憑收貨人指示和憑進口方銀行指示等,則分別需託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背書後方可轉讓或提貨。

2.有誰知道,非轉讓背書的格式是怎麼寫的呀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註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併、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兑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3.背書的背書方式

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瞭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齣讓人背書籤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3. 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着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LTD”背書。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託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從保險單據的背書與海運提單的背書的區別和關係看:在CIF價格條件成交下,提單的背書關係到貨物所有權的歸屬,而保險單據的背書關係到被保貨物出險後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賠權和合理補償權。所以在貨物出險後只有在掌握了提單的同時又掌握了保險單據的情況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貨權。

一般説來,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一致,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範圍應等於或大於提單的轉讓範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內容的記名背書,但也可做成空白背書,同樣如果提單做成空白背書,保險單據也應該做成空白背書。在FOB和CFR價格條件下成交,由買方投保,如買方需要轉讓提單,保險單據也需要轉讓,兩者的轉讓如上所説必須保持一致,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保單持有人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並取得合理的補償。

TAG標籤:記名 背書 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