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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還要考嗎

1、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

2、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需繳費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繳費參加學習和考試。

不合格還要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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