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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的資格

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的資格

確定第三人資格,應看以下要件:

(一)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時間,必須是在他人之間的仲裁或訴訟活動已經開始,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尚未作出終局裁判之前。

(二)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依據,必須是與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三)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活動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並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或仲裁。

一、勞動仲裁後一年內是否能直接起訴

勞動仲裁後一年內不可以直接起訴。勞動仲裁後要提起訴訟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

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受15天限制)。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仲裁代理人資格

1、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2、職工當事人委託並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除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庭審。3、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4、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將授權委託書送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5、當事人可以委託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一)律師;(二)當事人的近親屬;(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勞動仲裁代理人。6、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7、當事人委託近親屬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8、當事人委託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9、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二)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三)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四)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10、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11、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利害關係人應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12、公民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並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不收費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13、委託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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