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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那些組織申請調解?,發生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那些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鄉鎮、街道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或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律分析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拓展延伸

勞動爭議解決:調解申請途徑與組織

在勞動爭議發生時,尋求調解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方式。申請調解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具體取決於勞動法規和當地的組織設定。常見的調解申請途徑包括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工會等。勞動局作為政府機構,負責監督勞動法的執行,提供調解服務。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獨立機構,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工會作為代表員工利益的組織,也可以提供調解服務。在選擇調解申請途徑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要求進行選擇,並遵守相關程式和規定。通過合適的調解申請途徑,可以幫助雙方達成公正合理的解決辦法,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和諧。

結語

勞動爭議解決,調解申請途徑多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均可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此外,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工會也提供調解服務。選擇適當的申請途徑,遵守程式和規定,有助於雙方達成公正合理的解決辦法,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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