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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手續辦理的管轄機構是哪個

涉外婚姻管轄,涉外訴訟離婚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合適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即該向何地法院起訴?是當事人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法院規定,涉外離婚訴訟,一般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法院管轄。

(一)涉外婚姻管轄,法律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管轄,涉外訴訟離婚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合適

根據這些規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8.夫妻雙方均為留學生,他們要求在國內離婚的,應由國內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9.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國內公民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出國人員同國內一方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應由出國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外籍華人,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籍華人,如果原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他們是在外國辦理的結婚登記或舉行的結婚儀式,現已回國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涉外婚姻手續辦理的管轄機構是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