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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在起訴涉外離婚時,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涉外婚姻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涉外婚姻如何辦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最好選擇辦理訴訟離婚,手續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受理立案。

3.立案後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規定時間內答辯。

4.開庭前調解。調解成功的不開庭審理。

5.調解失敗的開庭審理。

6.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涉外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修改起來非常麻煩。第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解決方式:(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CASE。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週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第三、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註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由於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於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並作出調解書。但是,對於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第四、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註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對於來自香港、台灣、澳門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註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後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後,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2、將結婚註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涉外婚姻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中國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本人身份證;

4.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

5.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該內容由 都超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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