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涉外婚姻離婚時管轄法院的規定有什麼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婚姻法》規定的涉外離婚管轄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涉外離婚的管轄的法律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時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涉外離婚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地的確定: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在國內無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時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涉外離婚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地的確定: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在國內無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涉外婚姻離婚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法律。比如説,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婚姻管轄權是怎麼規定的

涉外婚姻的管轄權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內容由 徐浩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涉外婚姻離婚時管轄法院的規定有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