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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工作人員

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工作人員

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制工作人員

就是三方合同,勞務派遣合同。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業將員工進入企業工作時,不是和企業之間籤勞動合同,而是與企業外包的人力資源公司(即第三方)籤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到企業工作屬於派遣性質,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正式勞動合同;先和勞務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然後以派遣的性質派遣到用人單位去的,是勞務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員工,非正式員工)。一般來講沒多大區別,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沒有在用人單位編制,工資比正式員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員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雙休,節假日有無休假,具體工作時間,有無其他補貼,加班工資的計算,毀約責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規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共同協商一致,所籤合同不顯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時生效由你們三方共同協商。

事業單位是可以委託第三方簽訂合同的,也就是勞動派遣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之前是和事業單位直接簽訂的話,現在事業單位要轉成派遣合同的話,職工可以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支付之前工齡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