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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什麼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這裏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這裏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這裏的行政機關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會所在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在制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要聽取工會的意見。應當指出,這裏的利益是指“直接涉及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什麼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