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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麼為單位

1、會有人調查的。參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點規定,規範申請程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2、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規範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户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規範民主評議。入户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户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範評議程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

4、規範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户抽查。

5、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直接將任何羣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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