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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勞務工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工廠搬遷勞務工補償標準:用人單位因為工廠搬遷這種重大的變動而無法繼續勞動合同義務,勞務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具體的補償金額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工廠搬遷勞務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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