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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怎樣認定的

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怎樣認定的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税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税額達到10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補繳了關税的;雖然未補繳關税但是在海關批准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税、免税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准又未補交關税,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税、免税貨物但不是出於牟利的;等等,都不能認定構成本罪。

一、以走私論處有哪些形式

1、變相走私。未經海關許可且未應繳税額,走私保税貨物、走私特定減、免税貨物;2、間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3、推定走私。在內海、內湖、界河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4、假借捐款走私。行為人以借款的名義進口貨物,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將免税物品在境內非法銷售。

二、收到勞務費專票能抵扣嗎

需要視情況而定。納税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税額計算公式: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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