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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寧波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賠償標準和護理費。醫療賠償標準包括停工留薪、護理費、醫療費等,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護理費的標準根據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寧波市還規定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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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寧波市工傷賠償標準如下;(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四)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職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寧波市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各縣(市)、區,市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工傷保險條例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我市自1993年開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實施《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來,在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條例》的頒佈施行,為規範工傷保險、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它對於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關於率先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執行《條例》列入重要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二、貫徹實施中需進一步明確的有關問題(一)關於統籌範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分級統籌。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含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寧波保税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市本級統籌;各縣(市)分別實行統籌;鄞州區暫單獨實行統籌。(二)關於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1.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其所屬行業類別執行行業基準費率,並根據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情況實行上下浮動。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及費率浮動檔次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衞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批准後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檔次每年度浮動一次,浮動後的費率檔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執行。2.《條例》施行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類別確定基準費率,並根據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的費率浮動檔次,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條例》施行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類別確定基準費率,並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單位暫按本市現行繳費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3.用人單位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或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支付。(三)關於工傷認定1.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以下統稱工傷認定申請)。2.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税務登記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寧波保税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地對工傷認定管轄範圍有爭議或案件情況特殊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參加省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的職工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3.工傷認定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四)關於勞動能力鑑定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工傷醫療期確認、舊傷復發確認和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等項目。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癒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書面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結論、診斷證明書、檢驗結果(報告)、診療病歷等原始材料。3.《條例》施行後,市屬和海曙、江東、江北區、寧波保税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其他縣(市)、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暫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用人單位或職工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縣(市)、區對勞動能力鑑定管轄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按照《條例》和省規定,自《條例》施行之日起,參加省工傷保險統籌的行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4.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按浙江省物價部門規定執行。5.勞動能力鑑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五)關於工傷保險待遇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終結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辦理結算報銷。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條例》施行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且已參加工傷保險並已享受定期傷殘撫卹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卹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條例》施行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在依法清算時應優先償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1-4級傷殘職工應當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享受的定期傷殘撫卹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條例》施行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經本人申請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金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賠償金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標準執行。《條例》施行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一次性補償金的標準參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標準執行。今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10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傷害事故發生或職業病鑑定確診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以傷害事故發生或職業病鑑定確診時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傷殘職工生活護理費以護理等級鑑定時統籌地區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緻殘被鑑定為5-10級傷殘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關係解除、終止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工亡職工的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並自工傷認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上述本人工資標準,按《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執行。5.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後,到經辦機構約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安裝配置費用結算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6.《條例》施行前已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原有關規定執行。《條例》施行後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條例》和省的規定執行。《條例》施行前已作出工傷認定,但在《條例》施行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5-10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按《條例》和省的規定執行。7.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六)其他有關問題1.外省(直轄市、自治區)或本省內其他市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本市發生傷害事故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統籌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託本市協助調查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協助。本市用人單位在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工在外地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管轄原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關係所在地或税務登記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負責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2.非法用工單位人員發生傷亡的,由該單位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的,傷殘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該單位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單位經營所在地位於寧波保税區、大榭開發區、市科技園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傷殘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條例》順利實施(一)工傷保險涉及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貫徹執行《條例》為契機,紮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二)要認真對照《條例》規定的各項條款,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規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各種有效的方式,進一步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三)按照《條例》的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鑑定三套機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儘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四)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税、人事、編制、、衞生、民政、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溝通聯繫,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工作。

寧波9級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寧波9級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圖片

1、醫療費: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住院天數。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

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

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人數×天。

3、輔助器具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4、停工留薪期工資: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九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九級傷殘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支付為九級支付8個月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週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寧波工傷賠償怎麼辦理寧波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一、辦理流程

1、申請工傷認定

2、經過治療期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4、用人單位於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項目攜帶相關材料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

5、經辦機構開具《工傷參保人員醫療資料收據》作為領取待遇的憑證。

二、辦理地點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大榭開發區勞動保障局

國家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

4.輔助器具費

5.停工留薪期工資

6.護理費

7.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8.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9.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四、其它事項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拒絕治療的;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寧波工傷賠償2022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人數×天數×70%

三、交通食宿費

交通食宿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四、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配置標準×器具數量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六、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60元/天,住院期間至出院後定殘前

(二)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60/天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45/天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30/天

七、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

3、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八、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寧波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寧波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九、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寧波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寧波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備註: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