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給法院怎麼寫
1.被告家屬寫信給法官的格式是什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瞭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瞭解其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
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6、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擴展資料
1、最後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
2、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注以及對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真實。
3、還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對旁聽民眾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質上最後陳述權主要是辯護權,此外還體現為一種情感宣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