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綜合知識 > /列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是什麼性質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是什麼性質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是為了充分發揮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的職能,在建設勞動關係和諧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加強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及時有效地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一、如果企業方面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無故辭退該怎麼辦?

員工可以通過工作證、工作服等相關物件證明,也可以通過銀行賬户的工資打款記錄等作為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醒:勞動者應提高對勞動合同的重視,注意相關證據的保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無故辭退維權途徑

(一)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四)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監察舉報投訴。《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六)信訪。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二、請問確認勞動關係後就可以認定工傷嗎?

工傷認定中不能確認勞動關係,對於勞動關係有爭議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確定,對於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屬於勞動爭議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被公司單方面辭退應如何索賠

員工無過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